大離婚時代要來了!(打開字幕)
嗨大家好我是BOB 從民國112年12月22號開始離婚訴訟 他變得更加容易 以前在婚姻訴訟中只要循規蹈矩 就可以確保不會被離婚的配偶 接下來的處境可能會更加艱難了 兩年前我拍了一部影片 介紹離婚需要知道的6件事 其中有提到要提起離婚訴訟 以前應該要知道的一些知識 有一些部分現在需要改一改了 我用這個影片來做一下更新 我們知道 離婚訴訟上要有的10+1款的事由 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 跟第2項的規定 我國是採取有責主義的立法 婚姻要有破綻 再加上他方有責任 才可以訴請離婚 但早期 最高法院有個影響深遠的隱藏要件 那就是如果要使用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條款 訴請離婚的話呢 要先比較雙方的責任 只有責任較輕的配偶 可以向責任較重的配偶請求離婚 相關的實務見解 可以請你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 第五次民庭會議 或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這些相關的司法實務見解 這一部分我想我們可以自己看 或者是說我們可以不用看了 因為那些都是舊的最高法院見解 在民國112年12月22號的時候 最高法院他做了一個民事判決 也就是我們今天要講的 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這個判決的結論 就是說如果今天你要使用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概括條款訴請離婚的話呢 只要雙方對於婚姻的破綻 都需要負責任的時候 就不需要再比較責任的 輕重了 什麼意思呢 就是說 只要你有小小的把柄讓對方抓到 雖然對方比較可惡 對婚姻比較不忠誠 但是他也可以去告你離婚哦
舉例來說有一個老公他外遇 他把外遇對象帶回家 結果在家裡被老婆發現捉姦在床 那個老婆呢他一時氣憤 在現場就打了老公一下 跟老公他轉頭就去驗傷 送給老婆一個組合餐 什麼組合餐呢 送給他一個家庭暴力 加保護令的組合餐 這種情形你們認為呢 這位先生他後來成功了 他取得了一個家庭暴力的保護令 但是這先生又拿著這個家暴保護令 要去對老婆訴請離婚 並且怎麼樣呢 先生還要向老婆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要分配老婆名下在婚後買的房子 有沒有很感慨啊 不知不覺間 婚姻關係 他就已經變成雙方在博弈的籌碼 就在過去 因為舊的最高法院見解 認為要用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需要比較責任的輕重 因此先生他來告離婚可能會告不動 他離不了婚 因為過去的實務見解 法官他會認為 這個婚姻之所以產生糾紛 就是因為先生外遇在先 因此先生他應負的責任較重 太太雖然在抓奸現場打了老公一下 但是太太的責任較輕 因此法院很有可能會判先生敗訴 但這是過去了 再次強調這是過去 而先生他也因為離婚離不成 所以呢 他就不能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我們先不管這樣的制度運作 是否合理 但看起來 這個太太也就是外遇事件的 受害者 他是被過去的實務見解所保護的 這個太太還可以不用被離婚 但這一切的遊戲規則在未來 必定會有很大的改變 原因就是因為我們前面提到了 112年12月22號 最高法院他新的判決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這個判決吧 最高法院認為
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皆須負責時 均 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 這部分最高法院他認為 有法律見解歧義 於是他他在判決前呢 他就對同樣是最高法院 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 判決理由 裡面有寫道 受徵詢的最高法院其他民事庭 都採取跟下判決的這個 民事庭相同的法律見解 他們都認為夫妻就難以維持 婚姻的重大事由 皆需負責的時候 要訴請離婚 未有法律規定 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的婚姻自由 因此雙方都可以告 都可以用1052條第2項來告 而不需比較雙方責任輕重的問題 最高法院他這次 看來就是鐵了心想要做點改變 他們還去徵詢了 最高法院的其他民事庭 意思就是不是只有我說了算哦 現在最高法院所有的民事庭法官 都這樣認為喔 所以這個判決 他的意義就在於 他去改變了過去的司法實務見解 在雙方都有責任 在雙方對於婚姻的破綻 都有責任的情況下 訴請離婚的案件 不用再去比較責任的輕重 雙方都有權利可以訴請離婚 而以剛才那個案例來說 這位太太他可能因為在抓奸現場 氣憤不過 打了先生 一拳 所以他被認為需要負一點點的責任 造成他們無法 繼續婚姻 就算這一點點的責任他只有1%也好 就算這一點點的責任他只有1% 但是先生他後面對他 進行了訴請離婚 是有機會會勝訴的 我們先不用去判斷 說這樣的結論他是合理或
不合理也不需要 預先 太多的感情或道德評價在裡面 我想比較有建設性的做法是 我們要先對法院的看法 改變這件事情有所認知 最高法院他的這個判決 我認為是在回應憲法法庭 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 理由第34段 那不知道憲判字第4號是做什麼的 請去看我之前拍的影片 而最高法院他這個判決 他肯定也會影響到 未來離婚訴訟的運作方式 因為 現在所有的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 如同剛才所說的 他們都已經採取了相同的見解 認為只要你有責任 就算只需要負擔1%的責任 那對方那個應該負擔99%的責任呢 他還是可以去訴請離婚的 你說影響大不大呢 只要法院認為你有責任 就算你只需要負擔1%的責任 而對方 那個應該負擔99%婚姻破綻的責任 他還是可以對你訴請離婚 而且他會贏 你說這樣的影響大不大呢 我之前說過 我認為這個實務見解的改變 他會改變 社會上對於婚姻結構的穩定性 因為我們可以想像啊 在婚姻關係裡面 誰能夠一直當聖人呢 夫妻之間總是會吵架的吧 那吵架的時候 到底還有誰會說好聽的話 一旦你今天忍不住了 你罵對方 會不會就有機會被評價成是 侮辱對方的人格 打擊對方的自信 從而影響到夫妻之間的信賴呢 所以除非極端的情況 否則 應該沒有夫妻是從來不吵架的吧 我 陸續也有收到一些觀眾朋友的抱怨 他們常常會問我說哎嚴律師 為什麼法律要保護壞人 說實在我無法回答
因為壞人他本身的定義是相對性的 以外遇事件來說 對於外遇的被害者而言 那個先生他可能是壞人 但是就其他人的角度來說 就不一定了 像前面我們說的憲法法庭大法官 他們認為就算是外遇的人 他的離婚自由也值得保障 當然 你認不認同大法官這樣的見解 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不過話說回來 我覺得 對於法院現在開始做出這樣的改變 去評論是否合乎道德意義其實不大 下面我們試著來去展開 假設前面提到那個案例 先生外遇被太太抓到 那太太他要怎麼樣避免先生來告他 離婚分配剩餘財產呢 第一 新的實務見解 首先在發現外遇的第一時間 這位太太他必須進入賢者模式 這個先生他越不乖 我們就要對他越好 最好就是不能打不能罵 也不能夠擺臉色 然後簡訊也不能封鎖一定要回哦 而且不能在子女面前說他有 多麼不好 總而言之呢 就是不能夠被抓到任何的把柄 而且還要 展示出努力經營家庭生活的一面 如果先生離家出走不敢回來 還要一直溫情的對他喊話 但是要注意一下溫情 喊話的同時 也要也不能夠被解讀說是騷擾 然後也不能夠被解讀說是 有原諒先生的外遇行為 還要儘量避免提到錢的問題 以免 後面要提的那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 會產生不必要的風險 真的需要做到這麼違心嗎 如果以現在的 新的實務見解來看的話 我覺得是需要的 因為在法律角度上面 在未來外遇事件的受害者們 他們的權利結構跟籌碼
跟以前是不一樣的 在發現外遇事件的第一時間 需要做的事情 就是要展開賢者模式 千萬要理性思考啊 因為只要被抓到1%的破綻 你的主動權可能就會失去了 名下有婚後財產更是要小心 對方就算他外遇 了不起 他就是被告侵害配偶權 而目前來說 侵害配偶權 法院他能判賠的金額都不算多 而婚後財產要請求分配 這件事情 跟他有沒有外遇是無關的 主要是要看他離婚告不告的成 若離婚告的成就可以分配剩餘財產 那極端一點的情況就是 對方是外遇事件的加害者 他用提告離婚 加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來逼你放棄告他或告小三 請求侵害配偶權 他會用這樣子的條件去做交換 所以結論是什麼 賢者模式知道了嗎 懂得保護自己了吧 如果還不明白的話 資訊欄裡面有律師諮詢的方式 我們現在有一個線上 免費法律諮詢的平臺 叫做律師線上急 也請大家妥善利用 回到主題 我知道這樣子法院見解改變 會有很多認真經營婚姻的人想 要大吐槽 但是這不代表我們可以不認真的 經營婚姻啊 因為法律變遷 他就是這樣一步一步的走 過程可能令人不適 但改變的過程 一定或多或少會觸碰到某些 既有的東西 或許是權力結構 或許是某些既得利益者 今天他是 多了一個新的最高法院判決 但明天可能會多一條新的法律 久了 新的社會結構
跟權利關係就形成了 舉例而言 早期在資本主義的摧殘下 甚至認為勞工罷工是犯罪的行為 或者是臺灣民法 早期婚後財產 不管登記在先生或太太名下 竟然推定都是夫所有就是先生所有 那這些作為規定 在我們現在看起來會覺得很荒謬 不過當時會有這些規定 也是有他自有的 社會背景跟價值觀 而會改變 也一樣是有相應的動力 至於我們今天所面臨的 實務見解的改變 他是否就算做是進步了 這個我也沒辦法回答 因為我們可能要快轉到20年後 再往回看 這樣才會知道 對社會造成什麼樣的改變 以上希望我今天分享對你有幫助 喜歡的話也請訂閱我的頻道 有法律問題的話也請參考資訊欄 在我們的諮詢帳號中留言 會有排班的律師為您解答 我們下次再見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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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法1052條:
https://www.lawsnote.com/law/57467709b1056c1000ed25eb/issue/57467709b1056c1000ed24fd?t=41519055
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https://www.lawsnote.com/decision/5809a5fa9ed85f7e80087982?t=4151905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88852948d2dc338fde2b?t=41519055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658ab598eab7e2d5e9ad4664?t=41519055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https://www.lawsnote.com/constcourt-decision/6423c69f6d59b657be513660?t=41519055
